套在中介机构头上的“紧箍咒”再次发威。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了解到,自6月1日起,房产经纪机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前须缴纳60万元风险准备金,并开设专用账户,租赁代理业务全部终止至相关费用结算前不得提取风险准备金。
新规显示,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租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将专款专用,除租赁代理机构应收取的佣金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另外,经纪机构与承租人在合同中应约定租金的收付,通过租金专用账户向当事人账户划转。租赁代理机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中明确租金账户的账号,并约定承租人的划款方式或划款账号。《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应约定出租人的收款账号;在收取费用方面,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和佣金标准;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合同中与当事人约定所提供延伸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据悉,经纪机构交存风险准备金、开设租金账户后应到市建委备案,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将租赁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和开设的租金专用账户进行公示,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的机构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
市建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项规定的执行,意在防止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经营,收取承租人租金后挪做他用或携款潜逃,利用委托人对专业知识不了解和市场信息不透明,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牟取不正当利益。